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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厅管理制度
2017-12-08 14:41  

音乐厅是音乐表演专业教学、演出和学生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为加强音乐厅规范管理,确保音乐厅正常使用,结合音乐与舞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音乐厅的管理及使用权归音乐与舞蹈学院。非本院单位原则上不予借用,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音乐厅,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入使用。  

二、音乐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及其他相关事务。  

三、在音乐厅内要爱护公物,音乐厅内的乐器等物品不得随意损坏和搬动。一旦有人损坏,按损坏物件本身的价值加倍进行赔偿并罚款。  

四、师生进入音乐厅排练,除个人乐器、书、谱子和饮水杯外,不得携带食品及其它物品进入,排练后不得将个人物品存放排练厅内。排练结束离开时必须安排学生搞好卫生,然后关灯、关窗。  

五、音乐厅内公有物品(如乐器、谱台、椅子等)一律不外借。如因公事需要,需经过学院领导批示到音乐厅专职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六、严禁将音乐厅钥匙带走和私自配钥匙,如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罚款。  

七、音乐厅内禁止吸烟;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乱涂乱画和在排练厅内粘贴、钉挂物品,禁止随地吐痰和抛弃杂物,违者罚款。  

八、尊重管理人员工作,服从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不得与管理人员争吵;严禁无理取闹,一旦有无理取闹者,给予严肃处理。  

九、在遇到重大活动与文艺演出时,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特别是在用电、舞台灯光、音响等重要部位要有专人负责。  

十、严禁在音乐厅内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准在舞台上练琴,非演出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舞台区域。  

十一、做好停电等应急事故的处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出现应急时,随时做好疏导工作。  

十二、演出时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三、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要立刻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如电、消防设施、空调等。避免事故的发生。  

十四、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丢盗、火灾等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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