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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材料——政治、组织、财经纪律内涵
2014-03-05 09:08  

各党支部: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严守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严明党的纪律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在全党上下狠刹“四风”,重拳反腐的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了严明政治纪律问题,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又强调了严明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问题,对全体党员遵守这三项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省高校纪工委对这三项纪律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梳理编辑,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将参考资料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

                                                       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

                                             2014年3月4日

附:学习材料

第一章 党的政治纪律

“六个决不允许”

一、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二、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三、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四、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五、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六、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2008年1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一、党的政治纪律

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三、党的政治纪律的历史演进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党的纲领和主张,坚持党在政治上的原则性和组织上的纯洁性,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政治纪律,要求每个党员和每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党的政治主张。1927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纪律”这个概念。《议决案》的第三条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75年,针对当时遭到“四人帮”严重破坏的党内状况,邓小平重新提出了党的政治纪律问题。他说:“现在不只是组织纪律差,政治纪律也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中央再次提出和强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问题。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条就具体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强调:“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以后,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把保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作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也都对全党政治上的统一做了强调。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

四、关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论述摘编

“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2页)

谁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对他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因为这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72页)

江泽民同志在一次重要会议上指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各方面纪律,政治纪律是根本的纪律。政治纪律遵守不好,其他方面的纪律也很难遵守好。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为什么频频发生腐败问题?很值得深思。他强调,尽管案件多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但根子还是在思想政治上。一个干部如果在政治上把握不住自己,对自己肩负的重大工作责任得过且过,在大是大非面前明哲保身,把党的宗旨、原则和中央的要求置之脑后,久而久之,是很难经得住各种香风毒雾的侵蚀的。因此,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十分注意他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特别要注意他们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表现。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在治风浪中经受不住考验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这要作为我们考察和识别干部条必须坚持的重要标准。

——《时代潮》 (2002年第八期)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五、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的行为。分为7项15种:

1.组织、参加、支持反党活动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发表刊登有政治问题的言论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或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参加非法组织

(1)组织领导或参加反动组织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组织领导或参加邪教组织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非法提供情报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叛逃出走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出逃等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其他

(1)携带反动出版物入境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组织参加秘密集团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民族政策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宗教政策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利用宗族势力反党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造谣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涉外活动造成恶劣政治影响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党的组织纪律

“四个服从”

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是: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章》

一、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维护了党的力量和权威,保证了党的坚强的战斗力,保证了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党的先进性。

二、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

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规定:(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三、党的组织纪律的历史演进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在党成立时通过的第一个纲领就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在加入我们队伍以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总结张国焘分裂党的教训,194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又强调:“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因为统一的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无论是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都是如此。”

为了适应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了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要求,连续发出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和严格执行指示报告制度的指示和决议。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指出: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指示中明确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5月,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必须坚决地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在工作繁忙的借口下,采取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错误态度,将自己管理的地方看成好象一独立国。”

此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都按中央上述要求召开会议,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党大力加强人民军队的纪律建设。1947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行统一公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给各地的指示》,说明中央拟于最近重新统一公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各地各军在9月底以前把他们现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及有关意见电告中央。毛泽东吸取了全军的意见,亲自作了修改,并于10月10日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要求全军“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决议》在总的方面以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党务各方面的工作,或者决定权在中央,或者必须事先向中央请示,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实行,或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案,作了规定。

根据新时期党的政治任务和党内的状况,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十二大以来的党章对于党的组织纪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四、关于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的论述摘编

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这些道理,广大人民群众是懂得的。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

有了理想,还要有纪律才能实现。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

——邓小平:《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1985年3月7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纪律。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废弛了,至今还没有完全恢复,这也是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纪律相当废弛,许多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定,党规定的任务,可以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所以,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

这里我要说,这几条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中央犯过错误,这早已由中央自己纠正了,任何人都不允许以此为借口来抵制中央的领导。只有全党严格服从中央,党才能够领导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任务而战斗。任何人如果严重破坏这一条,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对他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因为这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我们要坚决发扬党的民主,保障党的民主。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意见,可以通过组织发表,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通过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从中央起,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但是,中央决定了的东西,党的组织决定了的东西,在没有改变以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党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任意散布不信任、不满和反对的意见。党报党刊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对党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员当然有权利进行批评,但是这种批评应该是建设性的批评,应该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现在不是讲什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是,在什么范围讨论,用什么形式讨论,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否则,如果人人自行其是,不在行动上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党就要涣散,就不可能统一,不可能有战斗力。因此,必须坚决肃清由“四人帮”带到党内来的无政府主义思潮以及在党内新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潮。只有坚决保证党的统一和战斗力,才能完成我们今天所提出的各项任务。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35-237页

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行为。分为3项15种:

1.违反民主集中制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选举中违反党和国家法规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用人失察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其他

(1)违规发展党员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搞非组织活动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违反干部人事劳动规定谋取利益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考试录取中弄虚作假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擅改出国(境)计划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擅离组织或违规交往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脱离组织出走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10)为出走提供方便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11)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党的财经纪律

一、党的财经纪律

“财经”是指财政、财务方面的经济活动。党的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政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是党组织对党员在经济活动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行为规范。它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现行的财经政策,结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党财经纪律的内涵

财经纪律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员干部在从事现金管理、信贷等方面的纪律;二是党员干部在执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党员干部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

党的财经纪律包括综合和专业两大类。《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九、十、十一章的规定,是较为系统全面的规范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把握和遵守的综合性的财经工作纪律。专业性的财经工作纪律是针对不同的部门、行业或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与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的财经纪律规定。

党的财经工作纪律既是党的纪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构件之一,也是其它纪律规范的原则要求在财经工作方面的具体表现。作为执政党, 不严肃财经工作纪律,不严格约束与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经济行为,必将后患无穷。因此,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财经工作纪律,进一步严肃财经工作纪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分为4项17种。

1.国有资产流失: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违反“收支两条线”

(1)私设小金库: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行成的资产,而为列入。中纪发[2009]7号文件对“小金库”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其他形式。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行为: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其他:

(1)隐瞒截留坐支财政收入: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骗取国家拨款: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违规核拨动用国家资金: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借用公款不还: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5)借用公款营利或非法活动: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违规将公款借与他人: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公款私存: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单位收受礼品拒不交公: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9)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擅自动用查封冻结财物: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违规担保: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违反会计法规: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3)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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