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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5-12 09:55  

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奖和

青年教学能手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及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评选旨在表彰奖励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潜心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教学效果突出的中青年教师。通过教学新秀和青年教学能手的示范和带头作用,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名师评选与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专家组,同时为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的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专家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评选、表彰工作;评审专家组负责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评选与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的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具有5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经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册在职教师。

第六条 教学新秀奖申报条件

教学条件(近四年):

1.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承担我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任务年均不少于108学时。

2.教学效果突出,近3年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90分及以上。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4.主持过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至少1项。

5.获得教师教学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或教学质量优质奖。

科研条件(近四年):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

2.主持并结题市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3.获得由学校组织、政府部门颁发的市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至少1项(国家级、省部级奖获得者;市局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第七条 青年教学能手奖申报条件

教学条件(近四年):

1.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承担我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任务年均不少于108学时。

2.教学效果突出,近3年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90分及以上。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4.主持过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至少1项。

5.获得教师教学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或教学质量优质奖。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根据我校教师队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个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奖推荐表》(见附件3)和《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能手奖推荐表》(见附件4)(一式2份纸质表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各院(部)组成评审小组审查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中按《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奖评审标准》(附件1)和《大庆师范学院青年教学能手奖评审标准》(附件2)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并将《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奖候选人汇总名册》(见附件5)、《大庆师范学院青年教学能手奖候选人汇总名册》(见附件6)及推荐材料(原件)报学校。

第十一条 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评价中心、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教学、科研等情况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奖评审标准》和《大庆师范学院青年教学能手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候选人,然后报请学校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评选与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名单,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批、发文、公布。

第五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三条 评选为学校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的教师,由学校授予“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新秀” 和“大庆师范学院青年教学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给予奖励,教学新秀奖金0.5万元,青年教学能手奖金0.3万元。

第十四条 评选为黑龙江省教学新秀奖和青年教学能手奖的教师,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在省教育厅奖励的基础上,学校追加奖励,教学新秀奖金2万元,青年教学能手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教学新秀和青年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1.有违纪行为,在全校受到通报批评者。

2.出现教学事故者。

3.在我校教师思想业务考核中连续3年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者。

4.年度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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