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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5-12 09:57  

大庆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

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选拔”工程,进一步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旨在选拔一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通过重点资助与扶持,促进骨干教师快速成长,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造就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拔尖人才,并为国家、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储备后备力量。

第三条 本计划支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围绕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培养规模约为40人,首期计划3年,每年遴选10人以上,培养期为3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培养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并有志于投身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

2.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当年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身心健康。

3.已加入稳定的学术团队,研究方向明确,有较好的学术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已取得系列研究成果。近5年,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SCI、EI、ISTP、SSCI、A&HCI论文3篇或CSSCI论文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主持完成市(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

4.教学效果良好,近3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成绩均在90分及以上,主持过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获教师教学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 已入选黑龙江省“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等省部级人才计划的教师不列入选拔范围。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本计划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各学院(部)每年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七条 本计划每年申报审批一次,人事处于5月份集中受理申报工作。申请人填写《大庆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择优推荐。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入选计划的培养对象。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对入选对象进行重点资助,资助标准为:自然科学类每人1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人4万元。

第十条 优先支持培养对象赴国内外(境外)本领域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国际大型企业访学、研修。培养对象填报《大庆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经学院(部)推荐、学校审批同意后,提供全额资助。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境外)召开的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专业学术年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学校审批同意后,提供全额资助。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标准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须与学校签订《大庆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目标等。

第十四条 学院(部)应积极为培养对象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部)对培养对象的工作任务实行年度评估。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需按年度填写《大庆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评议,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视为考核合格:

1.入选教育部或黑龙江省“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或更高层次的人才计划。

2.培养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教学和科研条件:

教学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三):

(1)培养期内前2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成绩均在90分及以上,第3年教学质量评估等级认定为A级。

(2)校级优秀课负责人。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科研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三):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攻关等同级别科研项目或社会科学规划等同级别项目一项;

(2)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SCI、EI、ISTP、SSCI、A&HCI论文3篇或CSSCI论文4篇;

(3)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且本人排名第一位,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文科10万字以上/部,理科6万字以上/部)或取得发明专利1项;

(4)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且本人排名第一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需注明“大庆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培养对象实行期满考核。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后1个月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定。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的人才培养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第一年划拨经费总额的4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划拨经费总额的30%。主要用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学校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资助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旅费等;第十一条资助范围包括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往返旅费等。旅费标准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养期内入选省“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或更高层次人才计划者,入选当年自动退出学校培养计划,按新入选计划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入选者培养期满后至少在学校工作10年及以上。如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申请调离、辞职的,每提前一年按20%的比例返还学校在培养期内所支付的培养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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