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文件
庆 师 发〔2 0 1 4〕4 号
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大庆师范学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 关 各 部 门 、基 层 各 单 位:
现 将 学 院 制 订 的 《 大 庆 师 范 学 院 人 才 引 进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望 周 知 并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大 庆 师 范 学 院
2 0 1 4 年 4 月 9 日
大庆师范学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建设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改善队伍结构、适应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引人和引智相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 身体健康,团结协作,愿意为学校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做贡献。
第五条 引进人才层次及标准
(一)特聘教授
聘任条件按照《大庆师范学院设立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执行。
(二)学科专业带头人
1.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在本学科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业务水平,学术思想活跃,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能了解和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创新性构想。
2.教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学习工作经历,及在行业、企业兼职或挂职锻炼等工作经历,能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能胜任核心课程的授课任务。
3.近五年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发表SCI索引论文5篇,或EI索引论文6篇,或SSCI索引论文1篇;主持并完成一项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科研成果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创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成果或教学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及以上二等及以上奖励。
(三)优秀青年学者
1.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在30周岁以下。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学术思想活跃,能了解和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前沿,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创新性构想。具有在行业、企业顶岗工作或实践锻炼的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实践教学能力。
2.教育部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获得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省重点学科后备带头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及紧缺岗位需要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3.博士研究生近三年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2篇;或发表SCI、SSCI索引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并在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2篇以上。
4.能够胜任核心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除享受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一)特聘教授
按照《大庆师范学院设立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学科专业带头人
安家费40万;教学、科研条件建设费:理工类30万元,人文类10万元;教授津贴1000元/月;提供必要的实验、办公条件和团队支持。
(三)优秀青年学者
1.属于下列人员之一者,教育部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获得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省重点学科后备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享受以下待遇:
安家费20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类20万元,人文类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者,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提前享受教授津贴1000元/月。
2. 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及紧缺岗位需要的博士研究生,享受以下待遇:
安家费16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类6万元,人文类2万元;津贴200元/月,提前享受教授津贴1000元/月。
第四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通过人才招聘会、有关媒体发布招聘信息、专家推荐、院校走访等方式,建立和扩大人才招聘渠道。
第八条 由受聘人员提供详实的个人资料及能证明其学术水平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以上高层次人才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同行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察和学术评议,提出初步录用意见。其他人才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等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油田公司审批,办理入校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入校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事处与引进人才签订校内待遇协议,落实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不能低于10年(属于人才引智人员每年在我校的实际工作时间按照相关聘任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行宏观目标管理和任期考核,学院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学校党委和学校的领导下,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人事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庆师院发〔2004〕19号)同时废止。